刑诉法解释(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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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刑诉解释

《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粗盯腊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初降落地的人民**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则局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岩滑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管辖。罪犯在 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 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决定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的下级人民**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原第二审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或者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 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 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 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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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首滑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桐芹枣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局拆在地为其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中国 法制报》1984.11.26:“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词语分坦颤解

刑事的解释 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 应受刑罚、处罚或 惩罚 的刑事罪详细解释对“民事”而言。有关刑法的。《清史稿·刑法志三》:“刑事统归刑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刑法》第三一条:“对于犯 诉讼法的冲信腔解释 规定 诉讼 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 不同 质 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散衫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 原则 ,案件的侦查调查、**、审判、上诉、申诉、再审、 执行 等程序。

刑诉法解释

刑诉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宏岩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蔽瞎御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神拿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上就是刑诉法解释的相关信息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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