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必须满足这5个条件(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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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立遗嘱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缺游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塌橘人的真实团扮团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订立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二)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四)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升卖、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 法定继承人 中的任何一个,则为 遗嘱继承 ;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应当说明 遗产分配 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甚至影响家庭和睦。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 继承 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吵戚逗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 (三)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这一点,在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特别应当注意,因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仔瞎双方共有的,这时候,订立遗嘱的一方应先将共有财产分开,只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不能将整套房屋进行遗产分配,而应当先将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则一分为二,再对其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遗嘱处分。如果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遗嘱就会因为处分的是他人财产而无效。 此外,还要注意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 规定了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 口头遗嘱 。常用的是自书遗嘱;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方式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较容易产生**。 相信大家现在对遗嘱的订立有了一定的认识。订立遗嘱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这样订立的遗嘱才有效。订立遗嘱也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样才能使遗嘱的效力得到保障。有关遗嘱继承的其他问题,如遗嘱无效是什么情况、遗嘱无效时遗产如何继承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介绍。

设立遗嘱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设立遗嘱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所立的遗嘱纳宴或**、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 的 继承权 的部分,归于无效。 (四)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 自书遗嘱 ,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猜竖;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 律师 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二、遗嘱时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 继承法 》规定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和 口头遗嘱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 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 法定继承 的规定处理。 2、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 为准。 3、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4、违反法律强制 规定的遗嘱无效。 常见的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会首先 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5、受胁迫、欺*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 证据 证明胁迫、欺*情形的,**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6、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 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 7、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此种情形首先 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 因丧失了 遗嘱继承 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故意 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 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这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的规穗茄大定处理。 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8、清偿 债务 导致的遗嘱失效。 我国自古流传“父债子还”这一说法,然而现在我们再来分析这一说法,它显然是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父、子二人作为两个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偿还父辈的债务,子女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辈债务,即遗产先用来偿还应偿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满 足法律的强制 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 33 条和《 民事诉讼法 》第 204 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而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立遗 嘱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只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要是在 设立遗嘱 的时候,没有按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话,则就有可能导致终遗嘱得不到执行,这对遗嘱人来讲,肯定是与其之前订立遗嘱的本意违背了,但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因此,设立遗嘱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

以上就是立遗嘱必须满足这5个条件的相关信息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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