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中反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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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近很多小伙伴在关注国际私法案例的相关知识,今天小编专门整理了国际私法案例的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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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反致案例

分类: 社会民生 法律

问题描述:

我需要找一些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案例,但找来找去就那么一个果福继承案.

我需要一些真实的关于应用反致的国际司法案例,并不是虚拟案例,不知道哪位高人能帮帮忙!

谢谢

解析:

一 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起始于1889年法国高**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该案的主要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安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地产。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提**讼,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当时的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以配偶身分可以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1/4的地产用益权。而当时的法国法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以继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但是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产的用益权。如果根据马耳他的法律观点,安东夫人的请求的 质应定为配偶权利,那么根据法国关于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适用马耳他法律,即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其结果是安东夫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如果根据法国法的观点,将其 质定为不动产继承,则应该适用法国法,结果依据法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安东夫人则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可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安东夫人要求的法律事实进行识别,以判定其究竟是夫妻财产关系,还是继承关系问题。这一识别直接涉及采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其判断结果也将截然相反。本案中法国高**后依据外国法律的观点进行了识别,将该案件**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使得马耳他的法律得以适用,满足了原告安东夫人的诉讼请求。

二 福尔果遗产案件:反致问题由1878年法国高**对福尔果遗产案件的判例所确定。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福尔果是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亚国籍,从小随母亲移居法国,后在法国死亡,并尚有一笔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无子女,去世前,他的母亲和妻子都已经死亡。于是他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戚向法国的**提出继承请求。依据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法定继承人,而依法国法律,非婚生子的一般旁系 亲无继承权。当时法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据此应该适用巴伐利亚法律。而巴伐利亚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事实住所地法。后法国**接受了巴伐利亚国际私法对法国法的反致,适用法国的内国法作出了判决,否定了福尔果的旁系亲属的继承权,将其全部的财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该案以后,引起了法学界对反致问题的重视。

三 鲍富莱蒙离婚案:该案中,鲍富莱蒙是法国王子,当时法国法律规定只许分居不准离婚。其妻为达到与其离婚的目的,前往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以避开法国法关于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她在德国取得了离婚判决并与罗马尼亚王子比贝斯哥结婚,婚后又回到法国。鲍富莱蒙随即在法国提**讼,要求认定鲍富莱蒙夫人归化为德国国籍,并在德国获得的离婚判决与再婚均无效。根据法国法——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此案本应适用德国法,即准许离婚的法律。但是盯灶,法国高**作出判决,认为鲍富莱蒙夫人改变连结点——国籍,并以欺诈的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国法,因此判决其在德国的离婚无效,再婚自然也属无效。这个判例确认了法律规避问题的存在,确定了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而利用冲突规范的行为无效,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简述鲍富莱蒙离婚案(Bauffremont’s Divorce Case)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及由该案所确立的制度。

四 贝科克诉杰克逊:按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歼陵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该案事实为:纽约州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他们的朋友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凯改扮旅游,不料车子行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时候出了事故,致使贝科克受到伤害。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向****,要求杰克逊夫妇赔偿其损失。按照美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即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应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为准据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免费乘客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认为,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 ,它并不是鼓励**自由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国**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管辖受理。

(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

(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键扮答

《合同法》第126条 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缺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稿慧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答:不可以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原则。其中诉讼与**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

(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高人民**《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

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

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3个月);

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以上就是国际私法案例的相关信息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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