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家对租赁房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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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很多小伙伴想了解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天小编专门整理几篇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了吗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失效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2、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 。

国家对租赁房屋有关规定

1、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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