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新(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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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以及法律规定,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一级残疾: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帮助或使用特殊设施,生活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受限,卧床不起;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3、法律客观:《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如下: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 失2cm2;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法律主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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